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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招聘平台窃取其他招聘平台上我的招聘信息

ask****905 福建-厦门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2.01 19:33:28 345人阅读

某招聘平台窃取其他招聘平台上我的招聘信息,其他平台招聘信息已经下架,这个某招聘信息没下架,导致经常有人半夜给我打电话,影响我正常生活,属于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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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人力资源公司招聘劳动者时,如果招用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在给相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人力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995年11月15日,A仪表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一直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3月28日,李某在未与A仪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浙江B公司签订了《技术人员和聘用协议书》,期限自2005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27日。期间A仪表公司曾通知李某回公司报到,但李某未予响应。
A仪表公司于2008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举证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李某为A仪表公司创收65万元,据此计算出李某2005年3月至2008年12月因受聘于浙江B公司导致A仪表公司减少利润130万元,仲裁裁决李某赔偿A仪表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浙江B公司对其中的70即9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裁决李某返还A仪表公司代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应承担部分。李某和浙江B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后又经过二审,最后的判决结果基本与仲裁结果一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如果该员工未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是要对原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原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合同律师金浩洋提醒,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更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21-02-01 19:51:28 回复

有些企业不需要融资,这是一个政策的策略问题,公司资金充足,不需要融资。融资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入和融出。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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