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控制区内、红线外的房屋不愿意定要拆迁;影响了安全行使或居民生产生活的能够与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商量得到赔偿或者拆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隶属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由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是这样限定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地面建(构)筑物的间距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
1,管径小于或等于D200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准则《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B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限定:1)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30;通常建(构)筑物不应小于10。2)与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线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0,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3)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距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并应需要本规范第
7.
1.6条的要求。依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B50183-2004第
7.
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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