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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认购协议违约,要付多少违约金

李** 浙江-衢州 其他咨询 2020.12.03 09:08:38 441人阅读

合同中的认购协议违约,要付多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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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三方协议才是具备完全法律效力的,就业意向书属于两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
1、三方协议仅限于应届毕业生在求职阶段与拟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仅限于取得毕业证以前;
2、三方协议的目的是约束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进入拟用人单位工作,同时要求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后与该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定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则三方协议的效力自然解除;
3、正式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违约条款仅局限于涉及保密条款和设定服务期的合同,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三方协议的违约条款仅针对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未进入用人单位,在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后,该违约条款所需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所以违约条款当然不可能顺延至正式劳动合同中;
4、三方协议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的产物,对于三方协议没有准确的法律予以规定,但是正式工作以后,可以参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2020-12-03 09:0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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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认购书违约有违约金吗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书违约有违约金,具体的数额要看双方的约定。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对于购房违约金应当怎样支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购房违约金应当怎么支付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我国合同违约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方式。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定金与违约金虽然都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但是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处。但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可以由违约方赔偿这部分损失,即由违约方给付赔偿金。
退房是最直接的解决房屋问题的有效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退房仍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有效约定来进行。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者一定要了解清楚国家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并合理运用其来追求该得的赔偿,以挽回损失。如果不了解双倍赔偿的问题,可以问问专业的房产律师。
二、哪些情形退房可要求双倍赔偿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退房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一)房屋的性质必须属于《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商品房的范围。
因为按照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房产纠纷都受该《解释》调整,该《解释》调整的仅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二)出卖人欺诈和恶意违约必须属于以下五种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购房合同违约金比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是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条款,开发商一般会与购房人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主要看您合同中约定的是按照已付房款还是全部房款,如果没有约定则双方可以协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时,则适用本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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