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终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专利权终止的情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二、专利权终止的原因鉴于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普通财产权不同,不存在因客体消失而权利自然终止的问题,因而各国专利法基于如下事由,均规定了专利权的期限:1、专利技术自身具有随着时间推移和技术水平提高而逐渐失去其财产价值的特性;2、专利权长期被独占,不利于整个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三、专利权终止的法律后果专利权人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只允许放弃全部专利权,不允许放弃部分专利权。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专利权人不是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来证明)可以要求撤消该声明。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时,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并在声明或其它文件上签章。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中,有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人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应当通过办理着录项目变更手续,改变专利权人。符合规定的放弃专利权声明被批准后,专利局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该声明自登记、公告后生效。
法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一、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权利。尽管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但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绝对保证所授予的专利权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特别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专利主管机关并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难免在以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定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形。为对这类情形有必要的补救措施,本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使公众与专利审查机关相结合,纠正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取消本来就不应当获得的专利权。
二、依照本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当然,实践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多是与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和有关文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本条规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应是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例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
四、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起始时间,为授予专利权的公告之日。按照本次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在公告授予专利权满6个月后提出。同时又规定,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撤销。考虑到专利撤销程序和无效程序都是为了纠正专利行政部门不当授权而设置的,而专利撤销程序完全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实现。因此,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避免因程序重复导致专利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中,取消了撤销程序,同时相应将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起始时间修改为自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即将原规定的专利撤销程序与无效程序合并,修改为新的无效程序。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发明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发明创造是智力劳动的结果。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两类。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
专利权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第(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
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第
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权
专利权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
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
继受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后,受让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发明人、设计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也不因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而丧失其特定的人身权利。
从专利实施权的角度讲,受让人还保护专利实施权的受让人,也就是指通过合同约定,获得专利实施权的法人或个人,包括独占实施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人和一般实施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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