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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6第三款

ask****194 福建-宁德 其他咨询 2020.11.10 18:33:03 334人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6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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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宁德 咨询解答:741条

您好您具体要咨询什么问题?

2020-11-11 08:15:31 回复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无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行车道的道路途,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要求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越过,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行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机敏车行驶人有下列做法之一,又无其他机敏车行驶人即时替代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能够将其行驶的机敏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行驶证的;
(二)行驶的机敏车与行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行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惫仍继续行驶的;
(四)学习行驶人员无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行驶的。

【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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