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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在民事诉讼领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何** 辽宁-辽阳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6 07:26:19 332人阅读

能怎么在民事诉讼领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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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抚养问题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该规定取消了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十周岁”的限制,而是改为“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这仍然没有明确“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子女抚养问题的最终结果,在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以及相关的变更抚养关系、中止探视权等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还没有得到全面、足够的重视。
结合《民法通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限划分,为了更好地体现子女权益优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相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案件中,应当将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加以考虑,不满十周岁但具有相应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应当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二、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护的重要保障,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往往出现双方同时争夺抚养权,或者双方均不愿履行抚养义务的问题,双方在监护问题上很难达成协议,最终只能由判决确定监护人,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监护问题上产生了更大的矛盾,双方矛盾的加深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父母双方均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可适用轮流监护模式,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沟通交流的机会,争取最佳监护效果。同时要加强监护职责教育,督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忠实地履行管理职责。为了便于对监护人的监管,父母离婚时应就子女的财产列出清单,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公开子女的财产情况,并就相关疑问作出说明。

2020-10-06 07:2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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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将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事实上,自去年以来,相关政府部门已多次“出手”打击医药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去年8月28日,卫计委、人社部、税务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强化医药购销领域监督管理,严肃医疗服务行业纪律,规范医用耗材合理使用、强化医保等。
此外,召开的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九次会议暨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工作视频会上,国家卫计委主任强调,不断增强做好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全力完成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年度重点任务。
要紧密围绕年度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和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开展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遏制和打击医用耗材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二是大力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三是全面提升监管水平,严惩骗保、收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建立完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新一轮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整治又要开始,并且将以更大力度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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