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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手续的条件

廖** 福建-三明 人身侵权咨询 2020.10.05 04:40:34 370人阅读

适用简易手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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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适用简易手续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审案件一般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简易程序不能滥用。为了防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020-10-05 04:41:3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审案件一般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简易程序不能滥用。为了防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什么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主要依据。当场档案行政处罚是在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档案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予的档案行政处罚。这是简易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与一般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最明显的区别。当场给予档案行政处罚不必经过较复杂的调查、取证等程序,只要当场发现档案违法行为并且档案违法事实确凿,档案法律、法规或者合法的规章明确规定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少量罚款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就可以当场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并同时责令档案违法当事人改正档案违法行为。因此,简易档案行政处罚程序充分保障了档案行政管理的及时、有效,并能及时有效地维护档案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结合档案行政处罚实践,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要有法定依据,也就是说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档案行政处罚时,一定要根据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果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对档案违法当事人不能给予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对档案违法当事人的当场档案行政处罚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作出决定,不能随意进行档案行政处罚。
二是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也就是说,对那些轻微档案违法案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看到或者很容易查明档案违法案件事实,如档案违法当事人随意损毁、丢失档案,或擅自提供、抄录档案等档案违法行为,可由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三是只能处以一定罚款和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只能处以五十元以下或者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这就是说,即使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认为档案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要对公民给予五十元以上或者对法人给予一千元以上罚款的档案行政处罚,也不能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要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
总而言之,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仅适用于档案违法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后果轻微、影响较小的,当场发现的,被档案行政处罚无异议的档案行政处罚案件。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下列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不予准许: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如果当事人的异议成立,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的,会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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