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汪某与徐某2011年8月离婚,判决两人的儿子由汪某抚养。汪某为了让儿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去年将儿子转入一所贵族学校就读。之后,汪某以此为由,要求徐某承担一半费用,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汪某非常气愤,称双方虽已离婚,但有共同抚养孩子的职责,因此,所有用于孩子的费用都应平均分摊,为此,她向追讨。 [说法] 汪某的看法是否正确我们看的审理结果:认为,子女的教育费应以“必要为限,即必须是正常、普遍情况下,子女所必需的费用。而在贵族学校就读,并非子女通常接受教育所必须,汪某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徐某,并据此驳回了其诉请。 孩子抚养费如何支付是有规定的,据了解,在审理此案时,主要的参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夫妻共同房产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情形认定: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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