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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哪些

李** 浙江-杭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03 01:29:56 355人阅读

仓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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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仓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仓储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仓储管理是把仓库内的人、财、物等各种要素合理地组织起来,使之能够正常地运转,达到既定的管理目标,这就要求各岗位人员成本必要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赋予仓管人员一定的管理权力。因此,要建立起严格的仓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履行的职责和应具备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做到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责任清楚,职权明确,不断地改善仓储管理,提高仓库的作业效率。
相关法律知识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对方的现有的、实际的经营状况也是签约前审查的重要内容。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状况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为减少或杜绝被诈欺的可能性,签约时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借助于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在对对方资信情况了解确切后,才决定是否签约。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2020-10-03 01:30:5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仓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仓储管理是把仓库内的人、财、物等各种要素合理地组织起来,使之能够正常地运转,达到既定的管理目标,这就要求各岗位人员成本必要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赋予仓管人员一定的管理权力。因此,要建立起严格的仓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履行的职责和应具备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做到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责任清楚,职权明确,不断地改善仓储管理,提高仓库的作业效率。
相关法律知识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对方的现有的、实际的经营状况也是签约前审查的重要内容。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状况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为减少或杜绝被诈欺的可能性,签约时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借助于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在对对方资信情况了解确切后,才决定是否签约。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仓储保管合同有哪些基本要求 (一)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特别是要根据储存货物自身的质量、牲和对储存的技术要求来选择,如仓库的结构设施、温度湿度控制、库房货场状况、起重搬运设备条件和距离车站、码头远近、保管质量、服务水平都是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的。 (二)结合几年来的案例看,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妥、保质、保量储存货物,因此签约时应重点把握住货物入库、验收和出库、验收两个环节,要把验收方法、标准以及交接手续条款定清、定准。 (三)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的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以动产为限。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散失、挥发、粘结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统称为损耗标准。 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 一,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咻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磅差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凳规定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份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残值部份或残值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对于仓储保管人的责任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保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1)签发仓单
在接收货物后,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在存期届满时,根据仓单的记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并承担仓单所明确的责任。保管人根据实际收取的货物情况签发仓单,并根据合同确定仓单的责任事项,以防止将来向仓单持有人承担超出仓储合同所约定的责任。
(2)具备合适的仓储条件
具有合适的保管条件是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除要具备保管货物的设施和设备,如合适的场地、容器、库房、货架、作业搬运设备、计量设备、保管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等以外,还要具备相应的仓储管理人员、商品养护人员以及有效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同时保管人所具有的仓储保管条件对所要进行保管的仓储物要适合,如保管粮食的粮仓、保存冷藏货物的冷库等所具有的条件要适合粮食及冷藏货物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仓储保管条件,便会构成保管人的违约。
(3)验收货物
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其合同权利。在接收仓储物时保管人应该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验收货物。
保管人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溢缺,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对于短少部分有权向存货人主张违约责任;对于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收。对验收情况须如实记录,明确责任。
关于仓储保管人和质押监管人责任负担区别
因公司业务逐步由监管向保管业务转型,对于长期从事监管工作的同学来说,区分保管和监管责任至关重要。经认真思索,从法律概念上概括如下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监管属于委托关系,监管人受质权人委托,代理质权人占有管理质物,维护的是质权人的利益,以货物交付为质权生效要件。仓储属于保管关系,仓储人需妥善保管存储物,维护存货人的利益,合同签订即生效为诺成合同。
2、法律适用不同:质押监管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纠纷中,通常参考合同约定;协议没有约定的,参照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质押条款、委托条款或保管条款认定监管人应负担的责任义务;协议约定不清的,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自由裁量将占主导。而仓储保管在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如发生争议,依据协议条款认定,协议约定有争议的,参照合同法中的仓储合同及保管合同条款裁量。仓储业务在我国操作较为成熟,双方权利义务更容易把握。
3、货物的控制力度不同:一般情况下监管人以监督加管理的身份代理质权人监控企业库存变动,对于质物出入库管理环节以核实为主。而仓储人则需要尽到对仓储物的实际控制,谨慎保管义务,出入库流程把控较为严格。
4、对货物享有的权利不同:质权人对监管货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出质人虽对质物拥有所有权,但自由支配的权利已受到限制。仓储业务中,存货人对存储货物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可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人应给予配合。
5、占有权不同:实际操作中,监管人通常以间接占有人的身份间接占有货物,直接占用方仍是出质人。仓储人以直接占有人的身份掌控货物,对货物拥有实际控制权。
6、是否享有留置效力不同:监管人通常不享有留置权。仓储合同中规定如存货人拖欠仓储费,仓储人有留置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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