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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农田转养殖建设用地 都需要哪些部门

ask****526 福建-厦门 其他咨询 2020.09.30 20:25:38 417人阅读

如何用农田转养殖建设用地 都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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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时限的规定,主要看需用地的项目能不能得到批准;项目能批下来,用地不是问题;项目批不下来,一寸土地也用不了。现在地方上采取先建后报的方法,实质上,都是违规操作的。有些地方,项目上马N年了,而土地的手续至今也没有办下来。
一、农转用审批
  “农转用”实行分级审批,逐级上报。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1、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二、报请审批时需要准备的文字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筹措说明;
7、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8、建设拟征(占)土地须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及面积或规划用途;
9、房地产开发用地必要性和合法性说明;
10、各类开发区用地,须提供开发区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并对开发区 土地利用情况以及新报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或规划用途作出说明;
三、报请审批时需要准备的图件: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3、补充耕地位置图。

2020-09-30 20:42:38 回复

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禁个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法》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占用的耕地隶属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限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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