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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庭审理是什么意思

邓* 甘肃-白银 其他咨询 2020.09.28 20:13:45 14483人阅读

复庭审理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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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复庭审理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
1、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成立普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2、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2020-09-28 20:15:4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院已正式组建了3个专职死刑复核权的刑事审判庭,每个新增刑庭的主要负责人已上任,从全国各地方抽调的300余名法官也已先期到位。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院在复核死刑时至少会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请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最高法准备收回死刑复核权,显示了中国政府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是贯彻“人权入宪”的一个实际行动。在短期内难以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此举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尽量减少死刑、慎用死刑的决心。

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应开庭审理,并允许旁听。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局了解到,为规范中山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工作,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开透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已将《中山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市民可在6月21日前提出意见或建议。
据介绍,行政复议简单来说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具有成本低、周期短的特点。但是,行政复议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对于较为复杂、争议大的案件来说有其不足。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结合本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践,制定了《中山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份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我市行政复议开庭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时允许旁听,庭审主持人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内容及庭审场所决定旁听人员数量。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开庭审理案件,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开庭的决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需要开庭审理案件但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不同意的,视为放弃参加开庭审理权利。行政复议庭审笔录和庭审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四种情形可开庭
一 是有重大影响并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
二 是疑难、复杂且不开庭审理难以查清案件基本情况的
三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申请开庭审理,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四是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可以开庭审理的其他情形,也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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