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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协议书是由交警保管吗

李** 浙江-杭州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0.09.20 00:35:36 355人阅读

交通事故协议书是由交警保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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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要去交警队
交通事故后,在交警队签署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2020-09-20 00:36:36 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交由谁保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甲方:谢士(谢宝),男,36岁,村人。
乙方:秦浩(秦),男,22岁,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07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驾驶的苏C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100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谢士自愿赔偿给乙方秦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年月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谢士(谢宝),男,36岁,村人。
乙方:秦浩(秦),男,22岁,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07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驾驶的苏C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100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谢士自愿赔偿给乙方秦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年月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管辖由什么管辖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只要根据管辖协议,时能够确定管辖的,就应当根据其约定确定管辖。
一、关于协议管辖选择是否必须是确定的和唯一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新民诉法解释改变了原司法解释关于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规定。
因此,管辖协议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管辖的,只要协议约定的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
二、关于合同无效时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管辖协议尽管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具有性。同时,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要经过实体的审理才能确定。因此,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
但是,在管辖权案件审理中,对于管辖条款本身的效力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管辖异议期间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要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提出签名、盖章等真伪问题申请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当事人在管辖权确定后,再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不予审查。对于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真伪无异议,但提出协议条款的签订人无权签订管辖协议的,因该异议涉及表见代理判断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应在管辖裁定中作出审查判断。
三、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问题
协议管辖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应当从该管辖地点中确定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协议管辖约定在基层管辖,按照级别管辖超出该基层级别管辖范围的,应当由符合级别管辖的该基层的上级管辖。
协议管辖约定在上级,按照级别管辖属于下级管辖的,应当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下级,多个下级均有管辖权的,在确定管辖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拒绝选择的,由上级根据“两便”原则确定管辖。
四、协议选择仲裁的问题
(一)关于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该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受理。但一方已经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可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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