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农村修房屋有面积限制吗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有具体的标准,不是可以任意申请不受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房屋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据此,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限制根据各省市具体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例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房屋用地,新批准房屋用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房屋用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解答如下, 拆迁时与土地证的面积有一定的关系,会有相应的补偿,具体情况根据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规定。法律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三十五条(权利限制) 承租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三十六条(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处理) 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期间,承租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租赁资格;原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续租)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可以向原批准其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购买其他住房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 第三十八条(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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