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所以如果患病一年以上,有医院开的精神分裂症的证明,就可以办理残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1规定,残疾人证的发放流程如下:
一、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
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
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四、政审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精神分裂症患者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对方,申请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治愈证明。
《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而精神分裂症属于传统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未治愈之前属于禁止结婚和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因此,患病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结婚,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治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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