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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人名字,如果要转让另一方必须要签字吗,单方可不可以转卖

刘* 福建-龙岩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9.16 00:06:19 373人阅读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人名字,如果要转让另一方必须要签字吗,单方可不可以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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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的仅仅是签字的话,还是共同财产。
如果说明放弃房屋产权所有权的话,那此房产就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20-09-16 00:0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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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的仅仅是签字的话,还是共同财产。
如果说明放弃房屋产权所有权的话,那此房产就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从民法和婚姻法的角度看,夫妻共同财产显然需要共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转让,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个问题是房产交易所是形式审查,而且没有配偶的有,有配偶属于个人财产的也有,所以房产交易所无法对房产证没有体现的事实上的共有做出判断。因此,单方转卖时有发生,相关诉讼层出不穷。发生配偶否定转让效力的救济手段是诉讼,但大都两败俱伤!当然,我不知道你具体遭遇了什么事情,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债权转让的只需要及时通知到债务人,而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签字同意。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时,必须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新债权人)履行。
否则,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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