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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哪些职责?从业人员的应履行

贺** 吉林-松原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15 21:17:44 336人阅读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哪些职责?从业人员的应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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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应当立即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六)及时:
(一)建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控告、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服从管理、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检举。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举。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能处理的。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020-09-15 21:18:44 回复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应当立即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六)及时: (一)建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控告、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服从管理、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检举。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举。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能处理的。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检举。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规程,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第4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检举。《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下同)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违章指挥。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服从管理。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有权拒绝执行”。《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做到安全生产、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要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护自身利益,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劳动法》第56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
(3)批评权和检举:“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违章指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4)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
(3)接受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有义务服从、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1,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人人有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批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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