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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找谁赔偿

赵* 青海-玉树 其他咨询 2020.09.01 22:07:15 487人阅读

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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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找谁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一般性灾害天气造成的农业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尚无赔偿或补偿政策。
农户要想获得赔偿可通过上相应农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列明的条款,在达到条款规定的损失程度时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政策性农业保险为财政补贴保费的保险,农户只需缴纳保费的20%即可。赔偿金额应依照损失程度,按照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农业部、市财政将根据灾情、受灾面积等情况对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给予适当的救灾资金扶持帮助。
依据各区县政府救灾申请,市农委、市财政局按照各区县受灾经济损失所占权重,提出分配救灾资金方案,及时对救灾资金进行拨付。分配各区县的救灾资金,由各区县农委、财政局根据种植业、养殖业受灾程度,有所侧重地进行分配。

2020-09-01 22:09:15 回复

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无人赔偿。对于一般性灾害天气造成的农业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尚无赔偿或补偿政策。农户要想获得赔偿可通过上相应农业保险,人民政府会划拨一定资金补助农民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是谁的责任应该分清楚是谁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这分为3种情况:
1、对方存在过错;
2、己方存在过错;
3、双方均有过错。
4、都没有过错的。你们的情况可能是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则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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