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356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项目的名称;
二、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应达到的要求;
三、双方确定的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
四、委托方要求的师资水平、资历、要求;
五、委托方需要培训的人数,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训人员的技术能力、学历要求;
六、经协商确定的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教材等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标准的承担;
七、培训开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如教室、教具等)和双方应协作解决的事项;
八、学员水平验收考核的方法和标准;
九、委托方支付报酬的数额、时间、方式、地点等;
十、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十
一、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
十
二、争议解决的方法;
十
三、其他约定。
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传统著作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了冲击,例如对于“发表”、”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对于”合理利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定。在网上,对于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的确认也比以前更加困难。数据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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