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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张** 甘肃-临夏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8.13 20:01:40 484人阅读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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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有相当大的分歧:
(1)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状态要件;
(2)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主体、危害行为、客体;
(3)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a.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
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d.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2020-08-13 20:02:40 回复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朋友您好,以上是为您提供简述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行为的显性,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 第三。同时。 第二,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在共同犯罪中,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对于概括的故意,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一是预见特定,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主观上具有罪过。推荐阅读,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就能构成帮助犯,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一致,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手段相同,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在帮助犯的情形中,也能成立帮助犯,应当把握以下几点。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相对的性,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具体犯罪的结果,通常有两种情况,不可能是完全重合。进而论之,实践中,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通常实践中: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 第四。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彼此心领神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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