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公房继承人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
1)原承租人的配偶;
(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
3)原承租人的父母。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在现实生活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至于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到要求撤销该变更的,一般会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产继承权是基于亲属的身份而产生一种财产权,当这种财产表现为不动产形式如房屋时,继承人继承的是作为物的不动产,这时的继承权就可以视为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为遗产的不动产房屋被其他继承人擅自翻建时,如果还没有被完全推翻,即物权的标的物尚存在时,其他的继承人可以基于《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主张物上请求权,要求擅自翻建的继承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如果遗产房屋已经全部被推翻,物权的标的物已经灭失,被侵害的继承人不能再行使物权或物上请求权,而只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你的情况属于后面这种情形。
房产继承需要继承公证才能变更房产证名字 但是根据购房合同的进程或者状态的不同,更名的程序或繁简程度也不尽相同。比如说,
1.只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的草签合同,只需要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另行签订一个购房合同即可;
2.若是已经进行了合同网签程序,并已经到房管局进行了备案,你则要到房产主管部门将原备案合同注销再到开发商处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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