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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银行工作的朋友叫我盯名给别人贷款,对方用房子做抵押,后来还不上钱我被起诉,我有什么办法吗?

189****3000 辽宁-阜新 债务债权咨询 2020.06.17 12:20:54 462人阅读

一个银行工作的朋友叫我盯名给别人贷款,对方用房子做抵押,后来还不上钱我被起诉,我有什么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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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阜新 咨询解答:302条

这笔借款在法律关系上看,你是借款人,只能应诉了~

2020-06-17 14:4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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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签名即有效,要写身份证和房产信息(标的物是一定要写的)
2、他的房产如果是抵押了不能再办理抵押给你,银行做抵押是直接到房产部门做抵押的,他有优先权的。
3、如果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建议借钱给他,因为风险很大,因为你是无权卖他的房子的,需要起诉由法院执行,因为银行做过抵押登记比你有优先权的,所以如果银行不同意拍卖的,你不能主张。
4、公证效力没有抵押登记的效力大。
5、如果是唯一的住房,法院可能不会拍卖仍会给他保留使用。
6、房屋如果是共有的,所有产权人都需要到场,他只有部分份额,所以可能没有你给他的钱这么多呢上述是借钱用房子做抵押的解答。

2020-09-30 07:0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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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234534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32489条

你起诉借钱方

2020-06-18 20:59:0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二、银行抵押贷款的分类
(一)个人住房贷款
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企业抵押贷款企业贷款对象:工商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客户,经营情况良好。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企业贷款金额:一般为50万~10亿元基本要求:
1、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公司注册与营运1年以上,最近一年年营业额300万以上。利率费用合并一般为8%--14%之间
(三)信托抵押贷款抵押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融资方以不动产抵押作为信托贷款的担保方式。利率加费用一般年18%左右。
(四)典当行抵押贷款抵押典当是指当户将其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和利息,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费用、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利息加费用合并约为月3%左右。

您好,针对您的在银行抵押房产可以加名吗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证在银行做抵押是不能随意加名字的,添加名字须公证处、房产交易中心认定合法,须缴适当公证费房产交易费才能添加名字。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八)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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