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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的婚姻没有得到法律承认,想知道哪年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

朱** 浙江-宁波 同居咨询 2020.04.20 15:11:22 496人阅读

五年前我表弟就跟他女朋友同居了,但是同居后他们经常因为一点点的事情在吵架,现在他打算分手,他女朋友却想要分割财产,了解下哪年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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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婚姻法承认事实婚。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不用再补办结婚证,婚姻有效。
2、1994年2月1日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婚姻无效,补办结婚登记后,其婚姻的效力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和继承的问题)。
3、一个新的但是很实用的问题,双方可以不办理结婚登记,若干年以后,如果觉得合得来,或有需要,可以补办结婚登记,那么婚姻的效力,可以及于年轻时候,也就是说,从那时就起就算是合法夫妻了。

2020-04-20 15:1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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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我国法律同时也对事实婚姻做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对未按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确定了如下认定标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可以的。国家新的规定地方公安系统不得以计划生育为借口不给孩子上户口;
2、包含婚生和非婚生的,只要有出生证公安系统就必须上户口,公安系统不得罚款。
3、一般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可以随母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
5、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6、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扩展资料:未成年人落户必须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3)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4)结婚证。
(5)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未成年人投靠必须提供:(1)本人的户籍证明。(2)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3)父母亲的结婚证。从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2014年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4?通知要求,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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