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对于多个普通债权人,即便先起诉并保全,通常也无优先受偿权。日常中要明确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不能错误认为保全就有优先受偿地位。
(二)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时,执行按法院执行措施先后顺序进行,债权人要及时关注执行进度。
(三)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普通债权按比例平等受偿,债权人要积极行使申请破产的权利。
(四)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担保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若有条件应尽量设立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