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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东方市十级伤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东方市十级伤残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东方市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

1、六十周岁以下:

(1)一级伤残

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2)二至十级伤残

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

不同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计算同六十周岁以下,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月起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计算;

3、七十五周岁以上:

不同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计算同六十周岁以下,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五年。

4、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

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六~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增加5%;二~五级伤残,直接增加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得超过10%;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

赔偿二十年;

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该东方市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东方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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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通过原审法院上诉,原审法院要在三日内将上诉状、案卷和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把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二)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在三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三)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通常要在二个月内审结。 (四)对于可能判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及有法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 (五)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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