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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达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色达县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色达县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色达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营养费

7.住宿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丧葬费

11.死亡赔偿金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色达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色达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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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律师费两个月未立案,是否属于正常情况?

吴昭燕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请问你涉及的是什么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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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具备怎样的法律效应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律师 最近回复:

(一)在签订涉及定金的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定金金额,且确保其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二)交付定金时,要注意保留好交付凭证,因为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都要严格遵守约定,避免因自身违约而承担定金罚则。若给付定金方违约,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4小时前

定金具备怎样的法律效应

律图渝中区律师 最近回复:

1.定金是有担保作用的金钱给付。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没按约定交付定金,不影响主合同,只是定金合同不成立。 2.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不能要回定金;收定金方不履行,要双倍返还,体现惩罚性。 3.定金数额可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的部分不算定金。实际交付和约定数额不同,算变更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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