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三明律师 最近回复: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例如污染河流造成渔业减产、影响周边正常用水等情况产生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例如矿产过度开采导致山体结构破坏无法恢复原状,由此带来的永久性生态功能缺失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等相关费用。包括为确定损害程度、范围、原因等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所产生的合理花费。
(四)清除污染以及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指治理现有污染、恢复生态原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开支,比如清理河流污染物、种植植被恢复山体等费用。
(五)防止损害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产生的合理费用。例如设置隔离带阻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紧急处理泄漏物质避免影响扩大等产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