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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判决探望权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这是所有考量因素的核心基础。
(2)法院会综合评估多种因素,包括父母双方的实际生活工作情况、子女的真实意愿等,以制定符合子女最大利益的探望方案。
(3)若父母双方能就探望的时间、方式等细节协商一致,且该协议不违背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约定。
(4)若双方无法达成协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探望事宜。探望时间需结合父母的工作生活安排与子女的学习生活节奏确定,例如每周或每月设置固定探望时段;探望方式则依据子女年龄调整,子女年幼时可能以看望为主,稍大后可安排短期共同生活。
(5)若探望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暴力、虐待等情形,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
提醒:父母协商探望事宜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避免影响子女正常成长;若发现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需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主动申请恢复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