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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略阳县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略阳县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略阳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康复费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4.误工费

5.护理费

6.交通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

8.营养费

9.住宿费

10.残疾赔偿金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12.丧葬费

13.死亡赔偿金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16.鉴定费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略阳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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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避免诉讼时效过期导致权益受损,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处理纠纷,尽早提起诉讼。 (二)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遇到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要留意诉讼时效中止情况,在中止原因消除后仍有六个月的诉讼时效。 (三)权利人可主动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保留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以此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使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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