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明律师 最近回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适用解释:该条文是处理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规则。本案中,您的儿子作为实际使用人(借用人)的朋友(16周岁)驾驶车辆,属于“借用”情形。因此,事故责任首先应由使用人(即儿子的朋友)承担。但若作为车主的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解释: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原则。在本案中,您和您的儿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这通常体现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注意义务,例如,是否明知或应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年龄限制】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最低年龄。本案中,儿子的朋友为16周岁,符合法定的驾驶年龄要求。因此,仅凭年龄问题,不直接构成您或您的儿子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