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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镇原县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镇原县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镇原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整容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且从事农业生产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镇原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镇原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镇原县日工资标准/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镇原县日工资标准/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镇原县日工资标准/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据实计算,市内一般不超过30元/天,市外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补助伙食费

出差伙食标准/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以治疗为目的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0.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

12.丧葬费

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协商或根据损害后果、事故责任比例及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酌定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镇原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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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遇股东不配合签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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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注销遇股东不配合签字,可分情况处理。小股东占股不足三分之二时,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即可推进注销;大股东占股三分之二以上不配合且协商无果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解析: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作出解散注销的股东会决议,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若不配合签字的股东占股不足三分之二,且公司章程未对注销决议作出特别规定,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后,即可推进公司注销程序,无需该小股东签字。2.若不配合签字的股东占股达三分之二以上,应先与该股东协商沟通,了解其不配合的原因并尝试达成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且公司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法定解散事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若你在公司注销过程中遇到股东不配合的实际问题,难以自行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符合自身情况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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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遇到股东不配合签字,需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情况分情况处理,确保注销程序合法合规推进。 1.针对占股未达三分之二的不配合股东,若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通过股东会决议推进注销程序。只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注销公司,即便该小股东不签字,也能按照法定流程启动并完成注销。 2.针对占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不配合股东,首先应尝试协商沟通,了解其不配合的具体原因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若协商无果,且公司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法定解散事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进而推进后续注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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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不配合签字的股东为小股东且占股未达三分之二以上,根据规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即可推进公司注销程序。若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注销公司,即便小股东不签字,也能依法完成注销。 (2)若不配合签字的股东占股达三分之二以上,可先尝试协商沟通,了解其不配合的原因并寻求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且公司存在法定解散事由,如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提醒: 遇到股东不配合公司注销的情况,应先明确股东占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再选择对应处理方式;若协商不成且符合法定条件,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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