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薛城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赔偿标准

薛城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薛城区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薛城区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薛城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残疾赔偿金

薛城区一般地区(青岛除外):按薛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薛城区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薛城区一般地区(青岛除外):按薛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薛城区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薛城区一般地区(青岛除外):按薛城区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薛城区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薛城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薛城区律师

2小时前

交通事故案件,想咨询一下?

王兆阳律师 最近回复:

具体什么情况和我讲一下,稍后联系你。

2小时前

被对方配偶起诉,?

江帆律师 最近回复:

具体是什么情况?详细说明一下

2小时前

民事起诉后对方没钱还咋办

律图山东律师 最近回复:

(一)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对方转移财产,保障自身权益。 (二)胜诉后对方未履行判决,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三)若对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四)若对方有劳动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当对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依据此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