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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区人身损害计算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西固区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西固区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西固区人身损害计算方式

一、西固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73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7572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16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207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494元;

6、上年度西固区职工年平均工资84500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2699元

(2)采矿业111348元

(3)制造业8337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6962元

(5)建筑业62289元

(6)批发和零售业65574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6585元

(8)住宿和餐饮业4308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3005元

(10)金融业86769元

(11)房地产业53377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1500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1817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081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9899元

(16)教育9521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800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5521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0427元

二、西固区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整容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西固区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

误工费=上一年度西固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西固区日工资标准/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西固区日工资标准/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西固区日工资标准/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交通费市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据实计算,无票据的按照10元/次执行,市外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出差伙食标准/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以治疗为目的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0.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

12.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协商或根据损害后果、事故责任比例及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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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西固区人身损害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西固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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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法官一般怎样判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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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探望权纠纷时,始终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作出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定。 1.优先尊重协商一致的结果。若父母双方能就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协议,且协议内容未损害子女的真实意愿和身心健康,法院通常会尊重该协议,不再作出额外干预性判决。 2.无法协商时的判决规则。当父母双方无法就探望事宜达成一致时,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判决。探望时间会参考父母的工作生活安排与子女的学习生活节奏确定,例如可设置每周或每月的固定探望时段;探望方式则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需求选择,如子女年幼时以看望为主,稍大后可安排短期共同生活等形式。 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条件。若探望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存在暴力、虐待等情形,法院会依法中止相关人员的探望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后,相关人员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审查并决定是否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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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法院判决探望权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这是所有考量因素的核心基础。 (2)法院会综合评估多种因素,包括父母双方的实际生活工作情况、子女的真实意愿等,以制定符合子女最大利益的探望方案。 (3)若父母双方能就探望的时间、方式等细节协商一致,且该协议不违背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约定。 (4)若双方无法达成协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探望事宜。探望时间需结合父母的工作生活安排与子女的学习生活节奏确定,例如每周或每月设置固定探望时段;探望方式则依据子女年龄调整,子女年幼时可能以看望为主,稍大后可安排短期共同生活。 (5)若探望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暴力、虐待等情形,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 提醒:父母协商探望事宜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避免影响子女正常成长;若发现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需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主动申请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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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法官一般怎样判探望权

浙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父母双方应优先就探望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内容只要不损害子女权益,法院通常会认可,这样能减少对子女生活的干扰。 (二)若无法协商,需向法院提交自身工作生活安排、与子女的感情状况等材料,同时可提供子女的真实意愿(若子女具备表达能力),帮助法院做出符合子女利益的判决。 (三)若发现对方探望子女时存在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当中止事由消失后,需主动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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