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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期计算起始:刑事拘留7天的刑期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算,也就是被拘留人进入拘留所的当天开始。
(二)计算方式:到期满的对应日的前一日计为拘留期限。如开始拘留日为1号,拘留7天,期满日就是7号。
(三)刑期折抵:若期间被转为逮捕等继续羁押,刑事拘留时间可折抵刑期。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