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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管辖法院
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准备诉讼材料
准备好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以及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像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的证据。
(三)参与诉讼流程
法院受理后会先调解,要积极参与。若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会准予离婚。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
(四)应对证据不足情况
若证据不足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不准离婚,需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