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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通过协议处理。双方可以就不动产的归属、补偿金额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协议不成时,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三)登记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补偿。补偿包括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这些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补偿金额会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参考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该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