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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轻伤害赔偿标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弋阳县轻伤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弋阳县轻伤害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弋阳县轻伤害赔偿标准

1、轻伤害但未致残

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

医疗费: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

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

(1)赔偿权利人举证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弋阳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弋阳县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护理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1)住院期间的护理

护理费=130(元/天)×住院天数(天)

(2)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天)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60(元/天)×住院天数(天)

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天)

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1)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就医地在地级市的,一般不超过220元/天,就医地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一般不超过320元/天

(2)伙食费

伙食费一般不超过60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鉴定费:鉴定费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予以确认

诉讼费:按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处理

2、因轻伤害致残

赔偿数额=轻伤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一器具使用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弋阳县轻伤害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弋阳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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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前的分红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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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正常盈利时,先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若还有盈余,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当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时,不能随意分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行为。 (三)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个别清偿,以及受理前六个月内已具备破产原因仍进行的个别清偿(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已分配的红利要被追回用于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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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前分红计算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有约定按约定。 2.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时分红,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撤销。 3.受理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个别清偿,管理人也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使财产受益除外),已分配红利管理人有权追回用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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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清算前的分红计算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合法盈余分红按规定处理,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的分红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已分配红利可能被管理人追回用于清算。 法律解析: 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余时,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有约定的从约定,这是正常的分红规则。然而,若公司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时进行分红,就可能被视为个别清偿行为。依据法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个别清偿,以及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进行的个别清偿(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已分配的红利,管理人有权追回用于破产清算。若遇到破产清算分红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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