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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人优先:在破产企业抵押财产分配中,抵押权人凭借优先受偿权,可先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来清偿自己的债权。
(二)超额与不足处理:抵押财产变价所得超过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破产企业并入破产财产;若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债权,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三)后续清偿顺序:完成抵押权人清偿后,剩余破产财产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保、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