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检察院可直接受理侦查,遇到此类情况可及时向检察院反映。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若属公安机关管辖,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立案侦查,有相关线索可向省级以上检察院申请。
(三)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可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则通知立案,权益受侵害时可按此途径维权。
(四)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会依法处理,相关案件当事人配合检察院工作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