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律师 最近回复:
班主任不是临时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临时监护一般由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在特定情形下承担。班主任虽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但这是基于教育法等规定产生的学校管理义务,与监护权有本质区别,不具备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如财产管理、代理民事活动等权利。
不过,班主任的这些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与监护有相似之处,其权利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校的授权,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保障学生在校安全等责任,会授权班主任进行班级管理;二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要求教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为班主任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家校协议,家长通常会将子女部分教育责任委托给学校及班主任,使得班主任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和教育方面承担一定代理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