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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额尔古纳市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额尔古纳市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额尔古纳市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一、额尔古纳市自治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1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6295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641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667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444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1429元

(2)采矿业142301元

(3)制造业9104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0748元

(5)建筑业60880元

(6)批发和零售业7989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4584元

(8)住宿和餐饮业4850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3337元

(10)金融业97446元

(11)房地产业5943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0688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222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2855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5730元

(16)教育9187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9156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498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1234元

二、额尔古纳市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精神损失费:

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1)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给付精神抚慰金的金额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分配。

(2)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3)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害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侵权人不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仍需在其责任份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该额尔古纳市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额尔古纳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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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买卖合同需通知租赁人员吗

律图河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动产出租后,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原租赁关系依然有效,买受人不能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此外,出租人出卖租赁动产时,需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若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可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1.出租人在出卖租赁动产前,应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相关出卖信息,让承租人有足够时间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避免因未通知导致后续赔偿纠纷。 2.承租人需关注租赁物的权属变动情况,若出租人出卖租赁动产,在同等价格、付款方式等条件下,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若发现出租人未通知即出卖,应及时收集证据,向出租人要求赔偿损失。 3.买受人在购买已出租的动产前,应详细核实租赁关系的存续情况,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细节,确认自身需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避免因忽视租赁关系与承租人产生矛盾,保障交易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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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动产已出租时,动产买卖合同的订立无需通知租赁人员,但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受人不得因取得所有权而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2)出租人出卖租赁动产时,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动产的权利。 (3)若出租人出卖租赁动产未通知承租人,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醒: 承租人遇到出租人出卖租赁动产未通知的情况,可依法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购买已出租动产时,需知晓原租赁关系依然有效,不得要求承租人提前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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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期间动产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使动产所有权人将租赁的动产卖给他人,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能要求承租人返还动产,承租人可继续按合同约定使用该动产。 (二)出租人出卖租赁动产需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在出卖租赁的动产时,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动产的权利。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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