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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盈江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盈江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盈江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

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盈江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盈江县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一、盈江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7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276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14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240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309元;

6、上年度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2042元

(2)采矿业72673元

(3)制造业19312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3752元

(5)建筑业115134元

(6)批发和零售业22107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663元

(8)住宿和餐饮业51478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0640元

(10)金融业155304元

(11)房地产业8681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70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043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755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4889元

(16)教育11762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8046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055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5081元

二、盈江县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精神损失费:

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该盈江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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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经济案件无法执行要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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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中法院无法执行时,需结合具体原因采取对应措施,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1.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无需受时间限制。 2.若因法院消极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推进,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可责令原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负责执行该案件。 3.若怀疑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可请求法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经确认存在此类行为的,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申请执行人可主动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投资收益等,及时将线索提交给法院,以便法院开展后续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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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若存在法院消极执行的情况,申请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上一级法院审查后,可责令原法院限期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3)申请人可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等行为。若有此类行为,可请求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4)申请人应积极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投资收益等,以推动执行程序的进行。 提醒: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等于权利丧失,需持续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遇法院消极执行时,及时通过执行监督维护权益,避免错过救济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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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若因法院消极执行导致无法执行,申请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上一级法院审查后,可责令原法院限期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三)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等行为。若存在此类情况,可请求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四)申请人可积极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比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提供给法院以便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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