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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新宁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新宁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新宁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侵权人承扣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

一般不超过10万元。

新宁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宁县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一、新宁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3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730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54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580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78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5438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8199元

(2)采矿业68983元

(3)制造业8248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6637元

(5)建筑业62179元

(6)批发和零售业70829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6132元

(8)住宿和餐饮业43349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7793元

(10)金融业108042元

(11)房地产业7734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305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887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0867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8823元

(16)教育85103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719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198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8528元

二、新宁县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精神损失费: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侵权人承扣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

一般不超过10万元。

该新宁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新宁县律师

51分钟前

老人在商场摔伤责任该谁来承担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老人在商场摔伤责任承担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商场因地面湿滑、设施故障等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老人摔伤,商场担责,像地面水渍未清、电梯损坏无警示等情况。若老人自身有过错,如无视警示、行动不慎,商场责任会减轻。若第三人致老人摔伤,第三人担责,商场未尽责则承担补充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老人或家属可先与商场协商赔偿事宜。 2.协商不成,收集现场证据,如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 3.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2小时前

老人在商场摔伤责任该谁来承担

律图阿克苏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进入商场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商场地面湿滑、设施故障等情况导致老人摔伤,商场需承担侵权责任,像地面有水渍未清理、电梯损坏无警示这类情况就属于商场未尽义务。 (2)若老人自身存在过错,比如无视警示标识、行动时不小心等,商场的责任会相应减轻。 (3)如果是第三人行为造成老人摔伤,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此时商场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4)老人或家属可先与商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时,可收集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提醒:老人在商场活动时应多注意自身安全,家属也应给予更多照料。若发生摔伤事件,及时留存证据,因不同情况责任划分有别,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3小时前

老人在商场摔伤责任该谁来承担

新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商场方面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及时清理地面水渍等危险因素,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若有设施故障要及时维修,并设置防护措施。 (二)老人自身要注意行动安全,遵守商场的警示标识,在行动时要小心谨慎。 (三)若发生老人摔伤事件,双方先友好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老人或家属收集好现场证据,像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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