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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绿春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绿春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绿春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

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绿春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绿春县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一、绿春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7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276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14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240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309元;

6、上年度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2042元

(2)采矿业72673元

(3)制造业19312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3752元

(5)建筑业115134元

(6)批发和零售业22107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663元

(8)住宿和餐饮业51478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0640元

(10)金融业155304元

(11)房地产业8681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70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043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755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4889元

(16)教育11762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8046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055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5081元

二、绿春县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精神损失费:

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该绿春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绿春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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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辞退45岁以上补偿标准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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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合法辞退,无需支付补偿。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留存好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如书面警告、违规记录等。 (二)若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合法情形辞退,需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应准确核算员工工作年限和工资。 (三)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员工可通过协商、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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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里没有“新劳动法”的说法,45岁以上员工被辞退的补偿标准如下: -若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像员工严重违规等情况,不用支付补偿。 -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合法情形辞退,要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若单位违法辞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付赔偿金。月工资是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支付年限最多不超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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