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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龙港市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龙港市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龙港市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

一般以5万元为限。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龙港市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龙港市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一、龙港市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0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451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483元;

6、上年度龙港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2309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80806元

(2)采矿业99510元

(3)制造业97735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8584元

(5)建筑业75792元

(6)批发和零售业120042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1968元

(8)住宿和餐饮业61543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57631元

(10)金融业175773元

(11)房地产业10629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673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477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1802元

(16)教育15127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7953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87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77553元

二、宁波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宁波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348元;

2、上年度宁波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6690元;

3、上年度宁波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5487元;

4、上年度宁波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7916元;

5、上年度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514元;

6、上年度宁波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1286元;

三、龙港市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精神损失费:

一般以5万元为限。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该龙港市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龙港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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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拿去婚后买房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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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用于买房的分割需结合购房资金来源、产权登记情况及还贷方式综合判定,并非简单归为个人或共同财产。 1.用婚前财产全款购房且产权仅登记在自己名下时,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购房资金完全来自婚前个人财产,未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产权也未涉及另一方,符合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2.用婚前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产权一般归首付支付方,由其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这是考虑到首付的个人属性与婚后共同付出的结合。 3.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购房资金是否全部来自婚前财产,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方式。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可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从而改变财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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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使用婚前财产全款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购买方个人名下的,该房屋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使用婚前财产支付房屋首付,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该部分贷款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产权一般归登记方所有,登记方需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3)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提醒: 建议保留婚前财产转化为购房款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若对房屋分割有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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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二)使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一般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登记方需向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价值。 (三)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判决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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