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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觉县交强险计算方式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贡觉县交强险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贡觉县交强险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贡觉县交强险计算方式

2025年贡觉县自治区交强险赔偿计算公式: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该贡觉县交强险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贡觉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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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鉴定书出后多久出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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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明确时间规定。一般情况,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涉及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即事故车辆鉴定书出具后通常五日内出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检验、鉴定的,也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1.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时间规定,及时高效地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保障当事人权益。 2.当事人可在合理时间节点询问进展,督促工作推进。 3.相关部门可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规定落实,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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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为事故处理提供责任划分依据。 (2)涉及检验、鉴定的事故,需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这是考虑到鉴定结果对责任认定的重要性。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若有检验、鉴定需求,也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提醒: 不同类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有规定,若对责任认定时间存疑或不满结果,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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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未涉及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相关人员在此期间可与交警保持沟通了解进度。 (二)涉及检验、鉴定的,等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后一般五日内会出责任认定书,要及时关注鉴定结果。 (三)遇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会制作认定书;若需检验、鉴定,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受害方要积极配合警方查找逃逸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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