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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一般归登记方所有。
(二)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三)补偿数额计算方式为,先算出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首付加贷款总额)的比例,再用该比例乘以房产现价值,所得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金额。
(四)若双方对房产分割另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五)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3.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