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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签合同导致原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同时需谨慎对待拒绝补偿的行为,避免权益受损或错过救济机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换公司签合同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拒绝领取经济补偿。接受或拒绝补偿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强迫劳动者作出选择。
拒绝领取经济补偿可能意味着放弃相应权益。若后续劳动者想再主张该补偿,可能因已明确表示拒绝而面临法律上的障碍,难以顺利获得支持。
若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劳动者作出拒绝领取经济补偿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撤销该意思表示,并重新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