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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翔安区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翔安区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翔安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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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债务成立前的无偿赠予合法有效,债权人不能因后续产生的债权撤销该赠予。因为债权债务关系有相对性和时间性,此时的赠予未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未危及债权安全,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2.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以赠予逃避未来债务,可通过诉讼主张赠予行为无效。 3.建议债权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先收集债务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比如双方的沟通记录、资金流向等。若有证据支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债务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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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无偿赠予行为在债务成立之前发生,通常该赠予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债权债务有相对性和时间性,此时的赠予未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损害,也未危及债权安全,债权人不能因后续产生的债权去主张撤销之前的无偿赠予。 (2)债权人的撤销权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但债务成立前的赠予不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3)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以赠予形式逃避未来债务,那么债权人可通过诉讼主张赠予行为无效。 提醒: 债权人若怀疑债务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需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遇到此类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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