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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市北区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市北区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市北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为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7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为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12个月。


该市北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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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法律解析: 定金是为担保合同履行,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给付定金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此外,如果违约情况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则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则。如果您遇到定金相关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责任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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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是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给付定金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 1.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需双倍返还定金。若违约情况轻微,未对合同目的实现造成影响,则不适用该规则。例如,一方支付五万元定金后,若收受定金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返还对方十万元。 2.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3.给付定金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按照约定抵作合同价款,或由给付方收回,这一规则保障了履行义务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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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定金是为担保合同履行而由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货币,给付定金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 (2)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需向给付定金方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仅作为预付款处理。 (4)若收受定金方的违约行为轻微,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则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规则,违约方需承担与违约程度匹配的其他责任。 提醒: 收定金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以避免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方需注意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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