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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洪湖市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洪湖市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洪湖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九级伤残为8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九级伤残为12个月。


该洪湖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洪湖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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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签合同可以拒绝领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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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签合同导致原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同时需谨慎对待拒绝补偿的行为,避免权益受损或错过救济机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换公司签合同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拒绝领取经济补偿。接受或拒绝补偿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强迫劳动者作出选择。 拒绝领取经济补偿可能意味着放弃相应权益。若后续劳动者想再主张该补偿,可能因已明确表示拒绝而面临法律上的障碍,难以顺利获得支持。 若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劳动者作出拒绝领取经济补偿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撤销该意思表示,并重新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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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有权拒绝领取经济补偿。当用人单位因换公司签合同等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接受该补偿属于劳动者的自主权利,劳动者可自主选择拒绝领取,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接受或放弃。 (2)拒绝领取补偿可能产生权益放弃的后果。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领取补偿后,若后续再向用人单位主张该补偿,可能因已明确放弃而面临无法获得支持的法律障碍,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追回该补偿。 (3)受欺诈胁迫时可撤销拒绝行为。若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愿作出拒绝领取补偿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撤销该意思表示,重新向用人单位主张应得的经济补偿。 提醒: 劳动者在决定是否拒绝领取补偿前,应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及可能的风险,若遭遇欺诈或胁迫情形,需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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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平顶山律师 最近回复:

(一)劳动者有权拒绝领取经济补偿。换公司签合同过程中,若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强迫。 (二)拒绝补偿需注意后续权益风险。若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领取补偿,后续再主张该补偿时,可能因已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而面临法律上的障碍,难以获得支持,需谨慎决策。 (三)遭遇欺诈胁迫时的救济方式。若用人单位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劳动者作出拒绝领取补偿的决定,劳动者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撤销该意思表示,重新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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